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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建设工程中,天晴公司(化名)为楼盘安装木门后拿不到工程尾款,将发包方大力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大力公司认为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且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金年会体育下载app,故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对大力公司诉讼中伪造维修费支出相关证据的行为罚款10万元。项目完成后,发包公司拒付尾款并伪造维修费证据反诉2023年3月,天晴公司承接某楼盘木门安装工程,安装完成交付业主后,大力公司拖欠12万余元工程尾款未给付,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大力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天晴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天晴公司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行政机关处罚,且天晴公司拒绝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行为给大力公司造成损失,故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和维修费10万元。天晴公司代理人表示,案涉木门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大力公司已对尾款12万余元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大力公司未按时付款违约在先金年会体育下载app,其才会停止维修。本案主张的尾款金额不包含质保金,其对质保金不再主张,同时大力公司提交的有关维修费的证据是伪造的,维修单价过高,不符合市场价和行业惯例。大力公司为证明其维修费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和付款凭证,显示大力公司依据维修合同和结算单向杨某支付维修费9万余元。但在法院核实上述证据原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证据可能都是大力公司为了应对诉讼伪造的。后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大力公司的银行流水并传唤杨某到庭,查实维修合同和结算单是大力公司为应对诉讼要求杨某配合签订的,大力公司向杨某支付的9万余元维修费又通过大力公司员工的账户最终回到大力公司账户上。法院:驳回发包公司反诉请求并罚款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大力公司已通过微信方式对工程尾款金额进行确认,大力公司未依约履行在先的付款义务,天晴公司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于法有据,因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所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等损失与合同约定质保金金额相当,现天晴公司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大力公司向天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驳回大力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大力公司与杨某签订虚假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进行走账属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对其行为应予处罚金年会体育下载app,法院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对大力公司罚款1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大力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并缴纳罚款。法官: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和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金年会体育下载app,原告天晴公司依据《承揽合同》要求被告大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尾款,但大力公司以天晴公司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和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作为抗辩,同时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本案中,大力公司主张维修费损失所依据的证据系其伪造,该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捏造事实、蒙蔽法院,骗取法院生效裁判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金年会体育下载app,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大力公司为证明维修费损失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安排走账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故本院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增加了法院甄别证据真实性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有损司法权威。良好的诉讼生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诚信诉讼适用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歪脑筋,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在综合考虑诉讼参与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罚款金额,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给予制裁,在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司法资源被浪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法院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追求。“好的营商环境首先是讲诚实、守信用”,大力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会坚决保护,而对于不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绝不手软。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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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突出位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勇于推进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创新,推动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充分发挥,宪法实践更加丰富生动。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实施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成为常态……今天金年会体育下载app,宪法实施已经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大提出,“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奋进新征程,我们要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推动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以创造性的宪法实践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