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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依托“冬季会战”,成功抓获一名跨省实施砸车玻璃盗窃嫌疑人,初步核破案件31起。 12月1日9时许,通州公安分局梨园派出所陆续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车玻璃被砸。对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分局刑侦支队。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被砸车辆停放相隔不远,且均是豪华品牌。经过清点,现场共有7辆汽车玻璃被砸。民警随即来到小区物业调取公共监控视频,随后一名可疑男子进入了警方视线。视频显示该男子凌晨1点多进入案发小区地下停车场,使用手电筒查看车内情况,确定作案目标后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对车辆玻璃进行破坏。 监控视频拍下的男子作案画面。图源:通州警方就在全力开展调查的过程中,民警又接到了隔壁小区事主的报警,同样是停在地下停车场的汽车玻璃被砸。经询问,一名事主丢失了500元,另一名事主丢失300元,现金的存放位置均为车辆前排扶手箱位置,车里的其他物品并未丢失。 在梳理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监控视频后,民警发现在两个小区实施作案的嫌疑人为同一男子。该嫌疑男子于凌晨3时进入隔壁小区,在地下停车场挑选了2辆豪华品牌汽车,并以同样的手法实施砸玻璃盗窃。得手后迅速离开,先后乘坐地铁、长途大巴车等交通工具逃离北京。 经进一步工作,民警成功锁定了该男子的身份信息。12月2日20时许,民警在河北省涿州市某小区将嫌疑人温某(男,36岁)抓获,并在现场起获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手电筒及部分被盗现金。 经现场突击审讯,温某如实供述了其在通州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场以砸车玻璃方式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据了解,为避免被发现,温某每次作案均选择深夜时在地下停车场下手九游体育APP下载,且只偷现金方便逃离。此外,经与河北警方联系,发现该人在河北涿州以同样方式多次实施盗窃。 12月2日当晚,温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初步核破案件31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通州警方提示,车辆不是“保险箱”,请广大车主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切勿将贵重物品留放在车内,离开车辆时一定要锁好门窗。不要把车辆停放在偏僻或无人看管的地段,尽量选择有人看管或监控覆盖的正规停车场。与此同时,如遇被盗,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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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建设工程中,天晴公司(化名)为楼盘安装木门后拿不到工程尾款,将发包方大力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大力公司认为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且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故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对大力公司诉讼中伪造维修费支出相关证据的行为罚款10万元。项目完成后,发包公司拒付尾款并伪造维修费证据反诉2023年3月,天晴公司承接某楼盘木门安装工程,安装完成交付业主后,大力公司拖欠12万余元工程尾款未给付,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大力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天晴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天晴公司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行政机关处罚,且天晴公司拒绝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行为给大力公司造成损失,故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和维修费10万元。天晴公司代理人表示,案涉木门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大力公司已对尾款12万余元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大力公司未按时付款违约在先,其才会停止维修。本案主张的尾款金额不包含质保金,其对质保金不再主张,同时大力公司提交的有关维修费的证据是伪造的,维修单价过高,不符合市场价和行业惯例。大力公司为证明其维修费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和付款凭证,显示大力公司依据维修合同和结算单向杨某支付维修费9万余元。但在法院核实上述证据原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证据可能都是大力公司为了应对诉讼伪造的。后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大力公司的银行流水并传唤杨某到庭,查实维修合同和结算单是大力公司为应对诉讼要求杨某配合签订的,大力公司向杨某支付的9万余元维修费又通过大力公司员工的账户最终回到大力公司账户上。法院:驳回发包公司反诉请求并罚款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大力公司已通过微信方式对工程尾款金额进行确认,大力公司未依约履行在先的付款义务,天晴公司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于法有据,因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所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等损失与合同约定质保金金额相当,现天晴公司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大力公司向天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驳回大力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大力公司与杨某签订虚假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进行走账属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法院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对大力公司罚款1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大力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并缴纳罚款。法官: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和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晴公司依据《承揽合同》要求被告大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尾款,但大力公司以天晴公司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和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作为抗辩,同时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本案中,大力公司主张维修费损失所依据的证据系其伪造,该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捏造事实、蒙蔽法院,骗取法院生效裁判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大力公司为证明维修费损失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安排走账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故本院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增加了法院甄别证据真实性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有损司法权威。良好的诉讼生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诚信诉讼适用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歪脑筋,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在综合考虑诉讼参与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罚款金额,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给予制裁,在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司法资源被浪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法院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追求。“好的营商环境首先是讲诚实、守信用”,大力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会坚决保护,而对于不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绝不手软。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